发布日期:2024-11-18 22:45 点击次数:131
【#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12月1日起施行】
今天(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及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自12月1日起施行——
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新闻联播)
Powered by 亚博全站赞助法甲05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